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空间布局和配套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