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其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捐赠的全民建身场地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等制度,在醒目位置标明场地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保障场地设施的完好,定期对场地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于损坏或者超出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