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边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中国公民;
(二)除执行边防公务外,在国界线我侧一公里地带鸣枪;
(三)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变卖、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家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