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边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接受边境管理部门检查;(二)擅自攀爬、翻(穿)越铁丝网、铁栅栏、拦阻桩等边境拦阻设施;(三)未跟群看护造成牲畜家禽越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