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传染病、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以及洪涝、火灾等从陆地国界传入或者在边境传播、蔓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