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发现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情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跨境扑救火灾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有关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