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我侧五公里范围内从事采矿、伐木、采石、挖沙、淘金等生产作业。经批准的,在实施作业前应当将有关生产活动期限、从业人员信息等情况报告当地边境管理部门和解放军边防部队,并按照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作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