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边境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对进入边境前沿地带从事采挖、采摘、捕捞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发生越界事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