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边境所在地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对进入边境前沿地带从事采挖、采摘、捕捞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防止发生越界事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