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移动、拆除、损毁边境管理区内用于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生态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