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移动、拆除、损毁边境管理区内用于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生态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