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在边境前沿地带放牧应当有人跟群看护,防止牲畜家禽越界。牲畜家禽越界的,应当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不得擅自越界赶返、索取。
邻国移交的我方越界牲畜家禽,由解放军边防部队接收后交当地边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还失主;边境管理部门在三十日内找不到失主的,交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邻国牲畜家禽越界进入我国境内,在国界线附近的,应当就地赶返;对已经进入陆地国界我侧深处的,应当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由农牧主管部门隔离饲养,经依法检疫后交解放军边防部队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变卖、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家禽。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大型陆生野生动物由邻国进入我国境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