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边境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交通要道、新建公路等设立边境检查站或者固定、临时执勤点(卡),对进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依法实施检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