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陆地国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个人不得非法越界,不得擅自攀爬、翻(穿)越铁丝网、铁栅栏、拦阻桩等边境拦阻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陆地国界或者界河(湖)上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人员、车辆、船艇、无人驾驶航空器等非法越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边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禁止容留、藏匿非法入境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