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跨越陆地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维护,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外事、边境管理和解放军边防部队、内蒙古军区系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
在陆地国界沿线进行地面测绘、勘探和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外事、边境管理部门和解放军边防部队、内蒙古军区系统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