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陆地国界走向、界河(湖)水道航道稳定的活动,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应当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