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陆地国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陆地国界走向、界河(湖)水道航道稳定的活动,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应当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