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用于拦阻、交通、通信、监控、警戒、防卫等的边防基础设施。发现界标、通视道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外事、边境管理部门或者解放军边防部队,不得擅自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