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相邻边境省区人民政府边境管理有关部门的协作,开展边境管理普法宣传、执法交流、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