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和组织应当维护陆地国界以及边境安全稳定,保护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以及边境相关工作。自治区对配合、协助开展陆地国界以及边境相关工作的公民和组织给予鼓励和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