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运行维护主体。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