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排水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主体负责运行维护;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主体负责运行维护;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行维护主体。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主体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