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方志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护措施,做好古籍保护利用工作。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古籍保护管理制度、古籍工作档案,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古籍安全管理,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破坏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
(三)加强古籍预防性保护,建设古籍专业库房,配备保护设备与监测系统,通过杀虫、防霉、防酸化等综合性保护手段保护古籍;
(四)加强古籍抢救性保护,通过修复、数字化、再造等手段,加强对濒危、珍贵、特色古籍的抢救性保护;
(五)明确承担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的专业人员,为古籍保护利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支持;
(六)开展古籍普查、征集、登记、保护、修复、阅览服务、研究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