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古籍。收藏古籍的公民、组织应当做好古籍的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间收藏古籍保护利用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收藏古籍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可以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