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籍保护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古籍普查登记、保护管理、版本征集、整理研究、数字化建设、公共服务、普及传播、人才培养等工作。

省级民族古籍整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民族古籍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承担地方古籍保护利用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