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古籍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整合资源力量,统筹推动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省级古籍工作牵头部门制定全省古籍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利用具体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古籍收藏单位清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教育、民族宗教、水行政、农业农村、文物、中医药、地方志等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古籍保护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