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古籍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古籍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按照规定通过古籍资源利用、开展相关专业服务等取得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