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支持古籍收藏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版机构等专业力量,开展古籍整理、翻译、研究、出版。加强蜀学、蜀刻等地方特色古籍、蕴含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古籍的整理、翻译、研究、出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