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展览展示古籍。古籍展览展示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古籍原件展览展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展厅内应当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鼓励古籍收藏单位联合举办展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