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通过提供阅览、咨询、数字资源等方式,拓展古籍利用服务。

鼓励古籍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创造条件将所藏古籍向公众开放阅览。

开展古籍阅览服务时,一般提供影印本、缩微品、数字资源等,普通古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供原件服务。提供古籍原件服务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