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通过提供阅览、咨询、数字资源等方式,拓展古籍利用服务。鼓励古籍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创造条件将所藏古籍向公众开放阅览。开展古籍阅览服务时,一般提供影印本、缩微品、数字资源等,普通古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供原件服务。提供古籍原件服务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