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籍存藏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献储备库建设,改善保存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原址原地或者异地、异质灾备等保护,确保古籍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古籍收藏单位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的重点保护范围,确保古籍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性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