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立古籍收藏单位分级管理制度。对评定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省古籍保护单位、省古籍保护站的古籍收藏单位,予以重点扶持。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筛选,并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后申报。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省古籍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古籍保护站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