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立珍贵古籍名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拟订,经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