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建立古籍分级保护管理制度。古籍按照国家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普通古籍。古籍定级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相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古籍的保护需要,制定古籍分级保护具体措施。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古籍,应当按照古籍定级标准定级建档,并报主管部门及省级古籍保护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