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立古籍征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散落失管古籍、民族古籍、地方特色古籍、古籍雕版等的征集。

鼓励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古籍捐赠给古籍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古籍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对捐赠的古籍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