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建立古籍普查登记和专项调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和专项调查。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单位古籍普查登记和专项调查。鼓励公民、组织参与古籍普查登记和专项调查。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和专项调查,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占有、损毁古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