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公民、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古籍保护利用。

鼓励和支持建立古籍保护利用行业组织,开展古籍保护利用学术活动、跨学科技术研讨、行业培训等,促进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