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践行下列美德:(一)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三)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四)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