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遗体器官和遗体;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赈灾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参加文明风尚、生态环保和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参与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活动;
(六)保护传承红色资源,传扬朱德、张澜、罗瑞卿、张思德等革命先辈事迹,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七)弘扬崇德治家、廉洁齐家、实干兴家的清廉文明家风;
(八)其他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