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扬)、奖励。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对其职工、会员做出的具有示范表率作用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