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