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扬)、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对其职工、会员做出的具有示范表率作用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