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