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红色文化、春节文化、丝绸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文明行为宣传栏目等方式,传播文明行为,引领文明风尚。鼓励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经营管理者,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传播文明行为,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