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和村规民约作用,推动乡风文明。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