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动态调整。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结合实际情况,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