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完善奖惩制度,指导单位、基层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