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在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爱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旅游设施设备等文化旅游资源;(三)开展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自觉清理产生的垃圾,消除火灾隐患;(四)遵守出国(境)旅游行为指南和当地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损害国家形象的行为;(五)其他符合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