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驾驶车辆在道路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时,互相礼让、有序交替通行,行经人行横道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车辆上下人时规范停靠,避免妨碍通行;
(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驾车通过积水、泥泞或者扬尘路段时低速慢行;
(五)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从乘车秩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
(七)爱护共享车辆,规范使用,有序停放;
(八)其他符合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