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实施城区建设和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一并纳入规划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