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管理服务和监督能力提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