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管理服务和监督能力提升,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贸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