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