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规范的,由商务部门责令市场开办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